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以下由本中心制作的信息。
1.航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情况;
3.航道管理情况;
4.航道养护情况,包括航道通告、水情信息;
5.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6.航道规划、统计信息;
7.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8.干部任免和人员招录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10.航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广东省粤西航道事务中心阳光政务平台”公开(http://14.23.108.204/yx/)。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5号
邮政编码:524005
联系电话:0759-2262830 传真:0759-2107502
(二)提出申请。
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粤西航道事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粤西中心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中心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5.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广东省粤西航道事务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广东省粤西航道事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
|||||
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人电话 |
|
传 真 |
|
|||
联系地址 |
|
|||||
电子邮箱 |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 用途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
送达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