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航道局关于《阳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基地和海洋与渔业检测检疫中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粤阳航函〔2017〕25号   2017-03-09 10:05

 

 

粤阳航函〔201725

 

 

广东省阳江航道局关于《阳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基地和海洋与渔业检测检疫中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阳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基地和海洋与渔业检测检疫中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阳海渔函〔201792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阳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基地和渔业检测检疫中心建设项目中的码头等涉航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以确定项目选址、通航技术要求等。

二、本函仅作项目立项参考。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航标配布或调整、码头等涉航建筑物实施前须到航道部门办理正式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

 

                        广东省阳江航道局

                         2017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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