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航道局关于中广核阳江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项目用海征求意见的复函

粤阳航函〔2017〕36号   2017-03-22 09:11

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中广核阳江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项目用海的请示意见的函》(阳海渔函〔201710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项目前期规划选址须符合该区域沿海航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海上风电场及相关涉航建筑物(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三、海上风电场施工期和运营期须按航道部门要求设置助航标志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策安全;标志设置和日常维护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应按广东省航道行政审批的规定和程序到航道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场项目涉航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以航道部门的正式批复为准。

 

 

广东省阳江航道局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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