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征求〈漠阳江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阳水函〔2017〕25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水法》第十五条“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及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的规定,《漠阳江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漠阳江水域岸线控制及漠阳江流域综合规划应结合漠阳江航道发展规划开展,漠阳江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应与漠阳江航道规划相协调,应考虑航道发展规划,保护航运资源,提升航道通航条件。
二、《纲要》中5.4规划范围“规划应加强部门联动,参照练江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的模式,分别编制水利部分与环保部分的整治规划。同时考虑漠阳江流域防洪潮问题较突出的特点,以水利为主进行综合整治”中的规划范围应加强部门联动,编制水利部分与环保部分的整治规划的同时,建议增加漠阳江航道整治规划章节。
三、《纲要》中5.6规划标准,建议增加漠阳江航道发展规划的通航标准,根根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漠阳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航道,其中下游15公里兼顾1000吨海轮航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漠阳江航道现有双捷引水工程拦河闸船闸和阳春市春洲水电站船闸等2座船闸一直处于断航状态,缺少日常维护,应当在《纲要》中一并考虑复航计划。
广东省阳江航道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