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局廉洁机关建设,完善局阳光政务监督问责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阳光政务的监督问责工作由局阳光政务监督问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问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问责小组向局党组和局阳光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局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问责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涉及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审批许可等业务职权事项的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并根据局党组和局阳光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的意见履行监督问责职能。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监督内容包括:
(一)各科室负责的职权事项是否按规定纳入局阳光政务建设,各部门是否及时根据形势变化新增或调整职权事项目录;
(二)五级决策模式执行情况;
(三)阳光政务平台信息公开情况;
第五条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受理投诉举报。主要依托局对外网站、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渠道受理监督举报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局阳光政务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议审计。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局党组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抽查审计各类职权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建议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局党组对有关部门或问题进行专项巡查;
(五)明察暗访等其他方式。
第六条 对信访举报发现的问题,监督问责小组要及时认真处理。信访举报按以下方式受理处置:
(一)对涉及省局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由局纪检组移交省局纪委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由局纪检组调查核实;
(二)涉及业务工作的问题,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并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回复;
(三)涉及局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问题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进行诫勉谈话或提醒谈话;
(四)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部门,可根据需要建议局党组进行专项巡查或审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在办理业务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局阳光政务五级决策模式要求执行,不在局阳光政务网公开信息;
(二)业务事项决策时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分配、审批许可、政府采购等事项;
(四)接受或索取业务办理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谋取其它利益;
(五)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以各种名义向业务办理对象吃、拿、卡、要,或以借用为名占用财物等;
(六)作风不良,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七)有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局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部门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处理或多次被问责的,要追究相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阳光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